产品名称是化妆品的“门面”,是宣传产品功效、传递产品形象的重要因素。为提升产品命名的规范性、准确性,易于消费者理解,防止企业通过产品名称误导消费者,法规和相关标准都对化妆品的命名作出具体规定。
化妆品产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、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。通用名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者描述产品用途、使用部位等的文字;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者形态。如“天天(牌)芦荟保湿爽肤水”,“天天(牌)” 为商标名,“芦荟保湿爽肤”为通用名,“水”为属性名。约定俗成、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以省略通用名或者属性名。
监管实践中发现,在化妆品名称方面常出现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两种。
一是产品名称标注不规范。监管部门对产品名称的审核比较严格,但仍有部分企业违规操作。比如在产品标签上合规的产品名称旁额外标注其他内容,或者在对产品名称排版时故意插入空格,使消费者无法识别产品的真正名称。为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,《办法》对名称标注提出具体要求,规定产品中文名称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标注,且至少有一处以引导语引出,引导语可以使用“产品名称”“产品中文名称”等词语,在引导语后的名称应连续标出,与注册备案信息保持一致。消费者购买产品前应认准“产品名称”“产品中文名称”等引导语引出的名称,这个名称是经过监管部门初步认可的名称。
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产品名称中使用医疗术语、原料名称等词语对产品功效进行误导性宣传。比如“某某医药美白祛斑霜”,“某某医药”实际为商标名,并无实际含义,消费者并不知情,会误以为该产品比一般的美白祛斑产品效果更好;再如“某某本草舒缓日霜”,从名称上看,消费者可能会认为产品中添加了植物成分,但实际上产品中可能并没有添加植物成分;还有“某某牌植物染发霜”,消费者根据名称会认为这是一个植物成分的染发产品,而实际上,有些产品虽然名称为植物染发霜,但配方中并没有植物成分,或者虽然有植物成分,但起染发作用的为化学染发剂,这严重误导了消费者的认知,应予禁止。为防止此类问题的发生,《办法》分别对商标名、通用名的使用进行了规定。关于商标名,《办法》要求,不得以商标名的形式宣称医疗效果或者产品不具备的功效;以暗示含有某类原料的用语作为商标名,产品配方中含有该类原料的,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使用目的进行说明;产品配方不含有该类原料的,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明确标注产品不含该类原料,相关用语仅作商标名使用。关于通用名,《办法》要求,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者表明原料类别的词汇的,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,且该原料在产品中产生的功效作用应当与产品功效宣称相符。如产品名称为“某某氨基酸面膜”,产品功效宣称为抗皱,则产品配方中应包含氨基酸,并且氨基酸的使用目的应当与抗皱相关。同时,《办法》规定,使用动物、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描述产品的香型、颜色或者形状的,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,命名时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动物、植物或者矿物等名称加香型、颜色或者形状的形式,也可以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。如“黄瓜味洗面奶”或者“洗面奶(黄瓜味)”。
此外,对于商标名、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单独使用时符合法规要求,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,《办法》规定,应当在产品标签上予以解释说明。如某非美白类普通化妆品,其商标名为“爱意美”,通用名为“白日”,属性名为“霜”,三部分单独使用时都符合法规要求,但组合使用时为“爱意美白日霜”,易使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为美白产品,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。